藥物開發中一個令人沮喪的方面是,激勵措施偏向於追逐已經驗證的目標的「我也要」計劃(例如,TYK2、GLP-1、PD-(L)1)。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專利保護的是分子,而不是其背後的生物學。一旦一個目標顯示出人類療效,資本就會湧入模仿計劃,而真正新穎的途徑和生物學——通常與最棘手的疾病相關——則得不到資金。 一個改變激勵措施的想法是:如果我們擴大專利保護以包括新穎的生物學會怎樣?給予第一個證明未用藥途徑的人類調節的團隊一個有限時間(8-12年)的市場獨占權。其他人仍然可以研究,但他們必須獲得「途徑專利」的許可才能商業推出——類似於孤兒藥或優先審查憑證。 這將最終激勵投資者和藥物開發者承擔更多的目標風險,並將導致在具有複雜生物學的高未滿足需求疾病中更快的進展和更多的首創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