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開始仔細思考,你真的會發現“受限制司法管轄區域”的動議,有非常多明牌漏洞。 從邏輯上說,FTX Trust 的這個動議根本不合理。7 月 22 日時,他們的理由是“給受限制區域用戶分配數字貨幣存在法律風險”。但我當時就指出,分配的是美元,這是破產框架下的美元現金分配,否則難道要按幣本位結算? 後來我提了 #32230 動議,要求他們承認破產分配是美元。到了 10 月 23 日聽證會上,在法官的問詢下,他們也終於再次確認分配是美元。 此時他們又改口,說問題在於“資金來源於數字貨幣”。但理性地講,美國破產法本身就有完善的合規流程來確保清算資金符合反洗錢要求,比如 OFAC 制裁機制與現行的監管體系。這些框架已經存在,根本不需要再人為添加一個新流程。新流程不會讓資金更“乾淨”,只會阻礙破產進程。 更重要的是,如果這個新流程不是為了解決分配問題,那就是對已經確定的破產計劃的重大修改。資金合規性應在重組階段討論,不應在分配階段強行加入。 這就是我始終反對“Restricted Jurisdiction Motion”的根本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