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開始仔細思考時,你真的可以看到「限制管轄區」的動議充滿了明顯的缺陷。 從邏輯上講,FTX Trust 的論點根本無法成立。在 7 月 22 日,他們聲稱向限制區域的用戶分發數字資產可能會產生法律風險。但正如我當時指出的——所分發的是 USD,根據現金分配的破產框架,而不是加密貨幣。否則,我們是不是應該用幣來結算所有事情? 後來,我提交了動議 #32230,要求他們正式承認所有分配都是以 USD 進行的。在 10 月 23 日的聽證會上,在法官的質詢下,他們最終再次確認了這一點。 然後他們改變了說法,說問題不在於分配本身,而在於資金來源於加密貨幣。但如果我們理性地討論這個問題,美國破產法已經建立了合規框架——包括 AML 和 OFAC 制裁——以確保清算資金是乾淨和合法的。沒有必要發明一個全新的程序。新的動議並不會使資金「更乾淨」;它只會拖慢過程。 更重要的是,如果這個新程序不是關於分配本身,那麼它就是對已確認計劃的實質性修改——這是不被允許的。如果是關於資金合規,那麼應該在重組階段解決,而不是在分配期間突然引入。 #FTX #FTXBankruptcy #FTXTrust #RestrictedJurisdiction #BankruptcyLaw #CryptoRegulation #Chapter11 #USBankruptcyCourt #DelawareCourt #OFAC #AML #KYC #CryptoLaw #FTXCreditor #JusticeForCreditors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反對限制管轄區動議——這是多餘的、不一致的,並且在法律上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