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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是想在這裡發表政治觀點。
在我上法學院之前,我在全國第一大抵押貸款公司 Quicken Loans(現在的 Rocket Mortgage)擔任了多年的抵押貸款銀行家。因此,當我看到這樣的故事時,我會以不同的角度來看待它們。
事情是這樣的。你如何將一個房產分類為主要、次要或投資住宅,會改變貸款的所有條件。首付款、利率、承保,所有這些。
主要或次要住宅的首付款可以低至 3% 到 10%。
投資房產通常需要 25% 或更多的首付款。
所以如果你是一個現金有限的新房地產投資者,將某物稱為「第二住宅」而不是「投資房產」會有很大的誘因。
但這就是為什麼貸款人會讓你簽署第二住宅附加條款,這是一份單獨的文件,你在其中明確承諾你會將其用作第二居所,而不是出租。
在申請過程中,你還會聲明大約九次它將是自住的……
這種情況會不會是誠實的錯誤?我不太相信。
根據報導的事實,看起來相當糟糕。
你買了一棟房子,說它是第二住宅,立刻將其出租,告訴你的保險公司它是自住的,然後在你的稅務上報告租金收入。
這不是誤解。這是一種模式。
順便說一下,大家,根據虛假陳述以獲得更好利率的方式購買房主保險,當你的房子燒毀時,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式讓你的索賠被拒絕。
這是一個非常短視的錯誤,很多人都會犯……
銀行會不會自己發現這種情況?可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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