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新聞 一項公共利益訴訟(PIL)已在最高法院提出,挑戰UGC於2026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機構公平促進條例(於1月13日通知)。 請願者辯稱這些規則違憲——特別是第3(1)(c)條,該條款將基於種姓的歧視受害者僅定義為SC/ST/OBC學生,讓一般類別的學生沒有保護。 提出的主要關注點:沒有防止虛假/惡意投訴的保障措施。 對濫用行為沒有處罰。 違反第14、19和21條(平等、表達、生命和自由)。 全國各校的普通類別學生正在激烈抗議,#UGCRollback 和 #ShameOnUGC 在全國範圍內成為熱議話題。 最高法院會否推翻有爭議的條款,或指示UGC使其不受種姓影響?你的看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