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正在起訴美國政府,要求賠償100億美元,因為國稅局洩露了他的稅務申報表。我則因為國稅局非法洩露有關我大陪審團調查的機密信息給媒體,並且通過與外國稅務首長和波多黎各銀行專員非法共謀來妨礙司法,將我誣陷為大陪審團調查已經證明我無罪的罪行,還非法剝奪了我多項憲法權利,包括財產權,造成我數千萬的實際損失,而我正在起訴國稅局,索賠的金額只是那個數字的一小部分。然而,美國政府卻試圖以主權豁免為由駁回我的訴訟。考慮到國稅局對我所做的事情明顯比他們對特朗普所做的更糟,且有可證明的損失直接與他們的行為相關,為什麼主權豁免在我的情況下適用,而在特朗普的情況下卻不適用?這真是雙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