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經常說「只要禁止雇用非法移民,並追究雇主的責任。」 讓我告訴你,自雷根政府以來這已經是非法的。這項法令於1986年通過,作為雷根大赦的一部分。只是執法不力。
各種政府機構剛剛拒絕徹底執行法律。此外,ICE沒有足夠的資金來針對雇主。此外,身份證明要求相當容易被利用——雇主必須「明知」雇用外國人。如果外國人有良好的假文件,那就不構成犯罪。
國會本可以制定一項新的法律,這樣就更難被操縱,並且可以有一個有效的 E-Verify 系統等等。一般來說,激勵措施並不是這樣做,因為國會被其商業捐贈者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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