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公司有第一修正案的權利來決定播放什麼節目。如果國會擔心聯邦政府對廣播公司施加壓力,那麼應該調查政府,而不是廣播公司。 對於政府干預媒體的補救措施不是更多的干預。 政府懲罰廣播公司或干涉他們的編輯過程,因為拒絕播放某個節目,與懲罰他們播放該節目一樣有害。 兩個錯誤並不能證明憲法權利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