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法律時,任何保護個人權利的規定都將盡可能狹隘地解釋,以產生最有限的效果,而任何關於政府權力的規定都將盡可能廣泛地解釋,以便甚至對難以置信的解讀生效。 這就是為什麼起草新法律可能具有挑戰性,並且許多善意的人都失敗的原因之一。 還有一種傾向是忽視與現有法律和做法的相互作用,包括違憲的法律和做法。如果你起草立法時,就好像政府目前正在遵循相關背景下的規則一樣,你就是在為政府在新背景下的濫用行為鋪平道路。 幫助起草法律的活動家了解他們專業領域的機制,但他們很少了解政府的機制。多年來,我看到他們中的許多人在簽署他們幫助通過的一項新法律時宣布勝利,但幾年後卻讓他們回來詛咒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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